规章制度

学校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8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所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取得所攻读的学位,但学业进展达到一定要求,经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下简称“延期”)。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学制以入学年级培养方案为准,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与延期累计的学习年限之和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条 每次申请延期的延期时长为一个学期,学生在延期期间保有学籍,学籍状态为“在学(延期毕业)”。

第四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期满后或申请的延期学习期满后,如未再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通过,将不再具有学籍。终止学籍后,学生不能再申请延期。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延期的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学籍状态为“在学”或“在学(延期毕业)”。

(二)虽然没有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环节,但导师认为学生通过延期能够达到硕士毕业要求,同意延期。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结束时申请延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且学籍状态为“在学”;

(二)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

(三)学科综合考试考核合格;

(四)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通过,或考核虽然不通过但是导师和学院同意其在延长期内再次申请开题。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第六学年结束时申请延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且学籍状态为“在学(延期毕业)”;

(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通过,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1日(含)之前;

(三)基本完成博士论文写作的文献积累,完成论文总体框架和技术路径设计,预期能够写出达到博士学位要求的论文。需有导师给出的同意延期的明确认定意见。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第七学年结束时申请延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且学籍状态为“在学(延期毕业)”;

(二)虽然论文评阅或答辩未通过,但是导师认为通过延期进一步完善,能够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延期。或者,虽然未提交论文答辩申请,但是已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导师认为其论文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延期。需有导师给出的明确认定意见。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的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表。

(二)导师审核。导师要按照延期申请条件严格把关,并在延期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同意延期的明确审核意见。导师要对上述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

(三)学院审核。学院综合学生申请和导师审核意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对于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在当学期结束前给出相应学籍结论,并帮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四)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审核结果和学生材料,审核确定并公示后(不少于3个工作日),将学生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办理后续学籍相关手续。国际学生的延期申请需征求留学生办公室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经研究生院院务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7级(含)以后研究生。若上级文件对相关要求有新的变化,依据上级文件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